崗聘分離原為機關事業單位的崗位管理舉措,目的是通過競聘上崗的方式發揮員工積極性,通常在聘用合同中不明確規定崗位,僅約定“以崗位聘任書”為準。
相比較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工作崗位的單位而言,實行崗聘分離的單位將約定內容轉化為規定內容即把崗位的確認權收歸單位,這樣的做法并不違法,也當屬于用人單位自主管理權的范疇,員工既認可崗位通過聘任書確定,應當參照執行。
然而,這是否意味著那些實行崗聘分離的用人單位,其單方調崗的行為就不受任何限制了呢?
答案是否定的。用人單位實行崗聘分離當以有明確的崗位競聘、聘任標準、待崗管理辦法為前提,若沒有這些鋪墊,僅僅單方發布聘任書來隨意調整崗位,極有可能造成勞動者一方利益的損失。在沒有任何制度鋪墊的前提下,第一份崗位聘任書應當視為勞動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非經協商一致不得改換工作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