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煬洋:
你在2021年6月14日與許昌市環境衛生管理處環衛工人曹會麗發生交通事故,后經交警部門認定你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2021年8月27日,許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豫(許)工傷認字(2018)655 號《河南省許昌市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曹會麗為工傷。
根據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的(2021)豫1002民初584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你應賠償曹會麗各項損失共計117825.28元。由于你不支付曹會麗工傷醫療費,曹會麗向許昌市工傷保險中心申請先行支付其工傷醫療費。
許昌市工傷保險中心現已依法先行支付曹會麗工傷保險醫療費合計人民幣39897.81元并取得向你足額追償的權利。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及《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要求你自收到本追償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將我中心先行支付曹會麗的工傷醫療費待遇共計人民幣39897.81元轉入指定賬戶(賬號:250770038516,戶名:許昌市工傷保險中心,開戶行:中國銀行許昌魏都支行)。如你未按期償還,我中心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屆時相應的逾期利息損失及追償費用應由你承擔。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許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或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此公告自發出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許昌市工傷保險中心
202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