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四條: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第九十五條: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依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