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根據2012年12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2008年9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5號);
3.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9號);
4.勞務派遣暫行規定(2014年1月24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22號);
5.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
6.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規范和促進勞務派遣健康發展的通知(豫人社辦〔2018〕123號);
7.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勞務派遣管理服務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規〔2023〕2號);
8.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立審批等四項涉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的通知(豫人社辦函〔2023〕69號)。
二、適用對象
公司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申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
三、受理機構
省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申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機構實施行政許可,依法開展監督管理工作。
有條件的設區的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將許可權限下放至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并由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中國(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按照“實行告知承諾”方式,實施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并負責監督管理。
四、受理方式
窗口或河南就業網上辦事大廳(電腦端)受理。
五、具備條件
1.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200 萬元;
2.具備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經營場所和設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六、辦理要件
1.《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申請書》;
2.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設立中的公司法人提供《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已設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3.公司章程;
4.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財務審計報告:申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注冊資本不少于200萬元,按規定暫不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新注冊成立的公司提供驗資報告,成立一年以上的公司提供財務審計報告;
5.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經營場所:使用自有房產的,提供房屋產權證明。使用非自有房產的,提供業主房屋產權證明、房屋租賃協議等;
6.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辦公設施設備及信息管理系統等清單;
7.勞務派遣管理制度、勞務派遣協議和勞動合同文本:管理制度包括勞動合同、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紀律等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相關的規章制度;文本包括擬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擬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文本;
8.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經營管理人員:鼓勵配備人力資源管理師、勞動關系協調師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管理人員花名冊需附勞動合同書、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等。
上述材料中,《勞務派遣經營許可申請書》、辦公設施設備和信息管理系統清單、勞務派遣管理制度、派遣協議和勞動合同文本、工作人員花名冊應提交原件。其他申請材料出示原件并經當場核對后提交復印件,復印件需加蓋企業公章,多頁材料可加蓋騎縫章。網上申請應當提交原件PDF格式文本。
七、許可流程
1.申請。申請單位按照許可權限,向許可機關提出許可申請,提交相關材料。
2.受理。許可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許可機關予以受理,應當出具《受理決定書》。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并說明理由。
3.核查。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內容進行核實的,許可機關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實地核查。
4.決定。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6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個工作日。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領取《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說明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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