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保密條款的內容當屬于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疇,如果合同中約定掌握商業秘密的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前一段時間內,公司有權調整其崗位,這樣的約定對合同當事人均有約束力,勞動者一方必須履行。
另根據《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秘密有關事項時,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該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時間內(不超過六個月)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這也為合同約定保密調崗事項提供了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