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需向法律援助機構或承辦人員付費;
2.了解法律援助活動的進展情況;
3.有事實證明法律援助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時,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機構予以更換;
4.如實陳述案件事實與相關情況,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證據材料,配合法律援助人員開展法律援助;
5.經濟狀況和案件情況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告知法律援助機構。
6.受援人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已實施法律援助的費用,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