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依據此條規定,對于用人單位分立前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者可根據用人單位分立后權利義務繼承情況來確定被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