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這意味著,假如勞動合同約定“可根據需要對員工崗位進行調整”,應當理解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勞動合同條款具有拘束力,雙方均應履行。
縱然如此,勞動合同的約定也并不代表用人單位可隨意進行單方調崗,在操作崗位調整時,用人單位依然應當遵守以下規則:
1.調整崗位必須具有充分的合理性,調整后的崗位與調整前的崗位應有一定的關聯,譬如把銷售經理調整為銷售主管可以認定為合理,而把財務經理調整到銷售崗位則可能欠缺合理性。
2.勞動者被調崗后能勝任新的工作,如果不具備任職能力,用人單位還應當負責培訓教育,以使勞動者適應新的工作崗位。
3.調整前應履行必要的告知和解釋義務,做到有理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