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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提高工作質效和服務水平,切實保障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當事人社會保險權益,按照省人社廳《關于加強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和社會保險業務經辦工作協作的通知》(豫人社辦函〔2023〕151號)要求,我市加強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和社會保險業務經辦工作。
一、按照上級統一要求,建立勞動爭議仲裁業務與社會保險業務經辦信息的共享機制,實現社會保險經辦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信息化系統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中需要查詢的當事人社會保險參保繳費信息,通過信息系統進行適時查詢;暫無條件的,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提出書面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3個工作日
內書面反饋。
三、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辦案中,需要核算當事人應當補繳或者享受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提出書面請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算確定并于3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
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工傷案件中,對于需要承擔用工主體責任的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根據實際情況和相關規定直接予以認定,不得要求相關當事人前置確認勞動關系,有效縮短工傷職工維權時間。
五、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要依法仲裁,不得通過事后補辦的方式為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一次性補繳出具確認勞動關系仲裁文書,不得為無勞動關系爭議的當事人出具仲裁文書。
六、建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和社會保險經辦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工作協作情況,研究解決社會保險爭議化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