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應得工資指稅前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