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節育手術假等假期: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勞動法》第五十一條,《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一條,《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七條、二十九條)
B、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醫療,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并期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并交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資的80%;(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
C、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的: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
D、事假:我省對企業職工事假工資沒有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