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調崗往往涉及勞動者的切身利益(譬如薪酬標準),所以往往會受到勞動者的抵制,有的是明確表示拒絕,在單位態度也比較強硬的情況下,一些勞動者最常見的做法就是“以調崗不合理為由拒絕上班”。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否以“曠工”之名對勞動者進行紀律處分或者以“嚴重違紀”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首先,以曠工之名行使合同解除權需要基于兩個重要前提:
1. 崗位調整是合法合理的,有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假如崗位調整不具備合理性,其紀律處分也就失去了先行的依據。
2. 勞動者的行為屬于“曠工”。曠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無法履行請假手續情況外,勞動者不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又不按時上、下班。
所以,對于勞動者不服從調崗,用人單位應當注意掌握調崗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同時不急于作出處分決定,在雙方處于爭議狀態(特別是勞動者已申請仲裁)的情況下,單方的處分行為往往會被認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