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李某于2016年6月到某汽車客運公司擔任駕駛員,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2019年2月李某在車輛駕駛途中,突然身體不適,后經醫院治療確診為高血壓,醫生建議其休息并出具疾病證明書。李某病休結束回單位后,客運公司提出調崗方案,李某未同意,客運公司以其不服從分配為由,于2019年9月15日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李某為賠償金事宜,于2020年1月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客運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處理結果]
仲裁委經審理后裁決,認為客運公司解除李某勞動合同并無不妥,對李某主張的賠償金請求不予支持。
[案例評析]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能否調整勞動者的崗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員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中,李某于2019年2月初突發高血壓,病假結束回原崗位工作,開了一天車后經單位醫務室測量其血壓仍偏高??瓦\公司獲知該情況后認為李某的身體狀況對駕車有重大安全隱患,與李某協商擬調整其從事調度工作,工資待遇不發生變動,勞動強度低于原崗位,讓其身體進行休息及恢復。李某不同意,客運公司又提出讓其從事內勤工作等崗位調整方案,李某還是不同意。雙方協商未果,李某對單位提出的崗位調整方案均不同意,消極對抗,無故缺勤。2019年7月12日客運公司向工會征求意見,2019年9月15日與李某解除勞動合同。仲裁委認為,客運公司從安全生產角度調整李某駕駛員崗位工作,目的是讓李某身體進行調整,李某不服從安排拒絕上班且有曠工行為,公司可以根據規章制度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