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申訴人:馬某某,43歲,住某縣黑塔鎮三馬村三馬莊。
被訴人: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鄒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2019年10月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將承建的某花園小區工程中的部分勞務活發包給包工者苗某 (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2020年10月初,馬某某到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責的建筑工地干活,由包工者苗某根據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發包的工程項目,安排馬某某干車庫施工工作,并按日工資300元計算。馬某某在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承包的工程施工處干活期間,每天均按包工者苗某的指派去施工干活。2020年12月3日下午2點,馬某某在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本案建筑工地干活中從腳手架上掉下來摔中頭部,導致閉合性顱腦損傷特重型,并住院治療。由苗某支付醫療費三十多萬元。第二次手術時,苗某卻一直躲避,不愿支付醫療費。根據法律法規規定,馬某某首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處理結果】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查明事實,裁決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案情評析】
建筑施工的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本案中,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承包的建筑工程,施工中需要勞動力。工程項目包工者苗某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為此,苗某在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處承包的工程施工期間所招用的馬某某,應由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相關法律、法規及解釋】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
第四條 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