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規章制定生效的必要條件:一是規章制度內容不違法;二是制定、修改程序合法。
(2)制定和修改勞動規章制度的法定程序;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此過程中,用人單位應妥善保存職工代表大會記錄、會議紀要或全體職工討論記錄,妥善保存為制定、修改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所提出的方案和意見,以及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的會議記錄、紀要等資料。
在規章制定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妥善保存工會或職工代表提出的修改完善意見,以及協商確定的修改完善意見。
用人單位應當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并向勞動者提供書面文本。對此,用人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慎重選擇最佳公示和告知形式,并保留公示或者告示以及勞動者簽收書面文本的證據。例如:用人單位可以將內容完整、加蓋騎縫章、注明頁碼的規章制度交由每個勞動者閱讀保存,并要求勞動者簽字確認“已經閱讀”;把規章制度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一并交由勞動中簽名確認;召開職工大會告知勞動者,保留會議簽到和會議紀要等勞動者簽名確認的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