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七十條規定:開庭之前,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委托調解組織或者其他具有調解能力的組織、個人進行調解。自當事人同意之日起十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開庭審理。
第七十一條 仲裁庭審理爭議案件時,應當進行調解。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參與調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仲裁庭在做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綜上,許昌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始終堅持“調解為主、裁決為輔”的原則,將調解工作貫穿案件處理全過程,以妥善處理企業勞動爭議,保障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為目標,緊緊圍繞調整勞動關系為中心,維護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提升調解仲裁公信力,打造仲裁工作新亮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