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提升調解仲裁工作能效,化解一些傾向性、苗頭性矛盾,最大限度降低勞動者訴累,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下列情形:
(1)爭議金額低于1000元的;
(2)爭議金額較大,與本院處理過調解結案案件系同一用人單位、且案情類似的;
(3)勞動者到場或電話政策咨詢,實際損害尚未發生的;
(4)用人單位到場或電話政策咨詢,有裁員或者單位內部解決其他勞動爭議意向的。
第三條 調解息訴指當出現本制度第二條規定情形時,通過仲裁院工作人員提前介入,解決已發生的金額不大的爭議或化解潛在爭議,避免矛盾激化進入立案程序或引發新的勞動爭議。
第四條 訴前調解息訴要本著及時、自愿的原則進行。當事人立案訴求強烈的不適用本制度,當事人同意訴前調解息訴的,5個工作日內未能化解的爭議應告知當事人可以按照正常立案程序提交仲裁申請,當事人要求繼續調解的應尊重當事人意愿,但應當釋明各項法律風險、權利義務。
第五條 訴前調解息訴實行“首問負責”制,立案庭值班仲裁員在立案接待過程中接到來訪來電有第二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當即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調解息訴處理直至矛盾化解或進入正常立案程序,不宜轉交其他人員辦理避免增加溝通程序。
第六條 訴前調解息訴要本著公平公正、客觀真誠的態度進行。首先要釋明中立立場,法律法規規定及相關法律風險,然后適度給予勸告,過程中言辭不宜激烈,要耐心傾聽,注意工作方法。訴前調解息訴應當在立案庭進行,當場到訪的進行錄像,電話咨詢的進行錄音。
第七條 訴前調解息訴要登記日期、個人信息、訴求、處理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