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在簽訂勞動合同前一定要認真協商、慎重對待尤其要核實清楚,涉及個人權益的重點條款,這是對自身合法權益的有效保護。
勞動合同究竟該怎么簽?何時簽?
無論用人單位是否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均應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必須簽書面合同嗎?
1、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聘用合同;
3、若屬于非全日制工作可以訂立口頭協議,但應注意留存當初做出約定時的有關資料。
如果沒簽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第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必備條款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請仔細審查合同內容,確保合同中的所有條款都明確約定,不留空白;確保正式合同與口頭協議一致,避免“陰陽”手法。尤其要格外留意一些于法無據、明顯不合理的條款,對于“霸王”條款可以提出異議,如果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也可以通過申請仲裁等主張條款無效。
自己要留存一份嗎?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如勞動者手中沒有勞動合同文本,一旦發生糾紛,可能會增加維權難度。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要求,請其給自己一份勞動合同文本留存,也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請其責令用人單位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