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示范區組織人社局,開發區組織人社局,東城區人社局:
為進一步提高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處理效能,增強仲裁辦案機構方便群眾、服務社會的能力,構建分工合理、權責明晰的工作格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的規定,結合實際,現對我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管轄范圍作如下明確:
一、下列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一)在省、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冊登記,用人單位所在地為許昌市內各區的,且注冊資金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不含5000萬)的非公有制企業及分支機構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
(二)中央、省直駐許單位,市直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有制企業及市直相關部門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
(三)駐許團級以上軍隊與聘用制文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案件。
二、下列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由許昌市內各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一)在省、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冊登記,用人單位所在地在本轄區,且注冊資金5000萬元人民幣以下(含5000萬)的非公有制企業及分支機構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
(二)在本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冊登記的企業及分支機構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
(三)區直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有制企業及區直相關部門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
(四)市外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在本區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
(五)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其他勞動人事爭議案件。
三、各縣(市)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
四、移送管轄和管轄權異議按照《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九條、第十條處理。
五、本通知所稱的市內各區,指建安區、魏都區、東城區、許昌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經濟技術開發區。
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東城區、許昌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應于2019年12月31日前成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及辦事機構,確保及時妥善處理本轄區內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
七、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執行。
201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