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社會救助的;
(三)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請求發給撫恤金的;
(四)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請求確認勞動關系或者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請求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七)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請求工傷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藥品安全事故、醫療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
(八)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請求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損害賠償;
(九)當事人不服司法機關生效裁判或者決定提出申訴或者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決定、裁定再審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
(十)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十一)刑事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十二)除上述規定事項外,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軍人軍屬,可以就下列事項申請法律援助:1.請求給予優撫待遇的;2.涉及軍人婚姻家庭糾紛的;3.因醫療、交通、工傷事故以及其他人身傷害案件造成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請求賠償的;4.涉及農資產品質量糾紛、土地承包糾紛、宅基地糾紛以及保險賠付的;5.涉及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糾紛的;6.涉及勞動爭議的;7.涉及相鄰關系糾紛的。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