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七條規定,法人合并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二十一條(現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根據上述規定,員工提出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時,應當以合并后的公司為被申請人。